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輔起訴和受理: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指不同級別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一)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髙級人民法院和最髙人民法院只管轄本轄區(qū)范圍內(nèi)重大、復雜行政訴訟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吿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吿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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