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16: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法律上的約定或者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復受害人的權利和補償權利人的損失。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因將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兩類,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其區(qū)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ǘ┣謾嘈袨榍址傅氖墙^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ㄈ┣謾嘈袨榈姆韶熑伟ㄘ敭a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修理、重作、更換;
賠償損失;
支付違約金;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在上述十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換和支付違約金僅適用于違約責任外,其余八種均可適用于侵權責任。除此之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處以罰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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