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的概念、性質和功能
土地、房屋和其它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都是財產(chǎn),財產(chǎn)具有收益性,因而土地稅和房產(chǎn)稅或通稱的土地稅被認為是包括在一般財產(chǎn)稅內的。但土地稅又因征稅基礎的重點既可能是地產(chǎn),也可能是地產(chǎn)的收益,因而可能分屬于不同的稅種。
就賦稅的稅種類別而論,土地稅是以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等設施)不動產(chǎn)為征稅對象的,因而應視為一種財產(chǎn)稅(Property tax)。
因土地是固定的財產(chǎn),對土地按其價值征收財產(chǎn)稅,如土地所有權與經(jīng)營權不發(fā)生轉讓流動,則是在每一塊土地上連年長期征稅,這種年年按值課稅實際上征收的是地租。
土地所有者如果將土地出租給租佃(賃)者,或土地承租者又將承租的土地轉租給他人,則前者可能要求后者補償他繳納土地稅的損失,從而將地稅的一部分或全部轉嫁給其租佃(賃)者或承租者。
土地稅的運用,可能利用多種條件使其向多方面轉嫁,這些轉嫁方法有可能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帶來利益或不利,其決定的關鍵在于要有相應稅制和政策加以導向和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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