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關系,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我國民法只調整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即發(fā)生在平等的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其核心部分或主導方面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這類財產關系有以下主要特點:
1.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地位平等,這是由商品經濟的本質決定的,交換的前提和內在涵義就是平等。無論它們之間存在著什么差別,一旦進入市場,就都成為享有財產權利的平等獨立的主體,在平等基礎上發(fā)生具體的財產關系。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這是由主體地位平等決定的。既然地位平等,那么無論雙方在經濟實力上有多么懸殊,都不允許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非經當事人自由表達意志,不得產生民事法律關系。
3.等價有償,這是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在經濟利益上的體現。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財產關系,大都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利益,等價有償應當是交換應有之義。當然,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形成的贈與、借用、無償保管、無償委托等關系,也是法律所保護的,這并不與等價有償的特點相矛盾。
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關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指因財產的轉移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財產所有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財產所有關系往往是發(fā)生財產流轉關系的前提,通常只有財產的所有人才有權處分該財產,從而使之發(fā)生流轉;財產流轉關系往往是實現財產所有關系的手段與媒介,當事人與他人發(fā)生財產流轉關系,產生債,通常是為了取得財產所有權或與之相類似的利益。財產所有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主要是指商品關系,表現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商品買賣。
我國民法統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需要三個前提:獨立商品的所有者,交換雙方彼此承認對方的所有權,商品交換只能是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這三個前提條件在民法上的反映,就是民事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債和合同制度。同時,民法是私法,任意法的固有屬性,決定了它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發(fā)揮積極性、主動性,自由計算、謀取合法利益的最佳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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