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jù)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逗贤ā返68條規(guī)定的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有: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具有上述情況時,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則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在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現(xiàn)時,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債務的履行。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效力的表現(xiàn),其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兩項債務具有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只有在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后給付義務人具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后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先給付義務人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否則將構成違約。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以使其能夠及時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shù)膿R韵话部罐q權,使先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以減少后給付義務人的損失。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要求先給付義務人對于后給付義務人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負有舉證責任。
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1)中止履行。根據(jù)《合同法》第68條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進行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時,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是指暫時履行或者延期履行,表明應當先履行的債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了適當?shù)膿r,應當恢復履行。
。2)解除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發(fā)生。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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