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罐q權是一種防御性的權利,法律賦予義務人以抗辯權的目的在于保護債務人,可以避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屬于一時抗辯權,其效力的表現(xiàn)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在一定期限內拒絕履行債務,而不是消滅履行的義務。但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債務人必須履行其債務。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進行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雙方在利益關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則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則。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基礎是雙務合同的關聯(lián)性,即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包括發(fā)生上的關聯(lián)性、存續(xù)上的關聯(lián)性和功能上的關聯(lián)性。所謂發(fā)生上的關聯(lián)性,是指一方的給付于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fā)生上相互牽連,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fā)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fā)生。所謂存續(xù)上的關聯(lián)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也免除對待義務。所謂功能上的關聯(lián)性又稱履行上的關聯(lián)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于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也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關聯(lián)性的反映。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中的相互對價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而在單務合同中,由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對等的權利義務,沒有相互對價的給付義務,所以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構成同時履行抗辯的,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雙方互負債務應當具有對價關系。這一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的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雙方當事人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的履行義務在先,對方的履行義務在后,就不能要求同時履行。所以在有履行順序的合同中,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3)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是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不安抗辯權。
(4)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必須是自己已經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如果原告未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沒有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在原告已經履行部分債務時,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也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5)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經不可能,如標的物的滅失、義務人履行不能等,就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而只能解除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適用。在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的場合,被要求履行義務的被告方只要表示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原告方則負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證明被告有先履行的義務,否則被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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