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問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什么?
【解答】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主體不僅應當按照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要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由于社會事務的復雜多變,使法律無法對所有的行政活動都作出明確規(guī)定,行政主體只能在法律原則的指導下,運用自由裁量權,根據客觀情況采取適當的措施或作出合適的決定。行政主體擁有自由裁量權并不意味著行政主體可以為所欲為,而是要基于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社會大多數人的公平正義觀念來實施。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合法性原則既有區(qū)別又有聯系。行政合法性原則適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領域,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的問題;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于自由裁量領域,主要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通常一個行為如果觸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則,就不再追究其是否存在合理性問題;而一個自由裁量行為,即使沒有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也可能引起合理性問題。而且隨著國家立法進程的推進,原先屬于合理性的問題可能被提升為合法性問題。
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一個普遍適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立法目的。任何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會需要,為了達到某種社會目的。而行政法律規(guī)范授予行政主體某種行政權力都是為了實現該項立法目的。即使沒有成文法的規(guī)定,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力時也必須符合立法目的。特別是在行政主體被賦予自由裁量權時,立法目的尤其要進行特別考慮。凡是有悖于立法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適用法律規(guī)范平等,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同對待。所謂正當考慮,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某一行政行為時,在其最初的出發(fā)點和動機上,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必須客觀、實事求是,而不能主觀臆斷,脫離實際或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追求。如行政機關進行罰款的動機不是為了制裁違法行為,而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改善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就屬于不正當考慮。正當考慮要求行政主體不能以執(zhí)行法律的名義,將自己的偏見、歧視、惡意等強加于公民或組織,同時要求其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于公心,不抱成見、偏見,平等地對待所有行政相對人。相同的事實給予相同的對待,不同的事實給予不同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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