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問題】土地價格調控手段有哪些?
【解答】土地價格作為土地市場運作過程中最重要的經濟杠桿手段,在土地市場管理中占據(jù)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土地市場價格的宏觀調控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內容。對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調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土地市場價格的基本穩(wěn)定和市場交易平穩(wěn)發(fā)展,防止地價極高極低或忽高忽低,避免土地資產流失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根據(jù)我國目前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土地價格宏觀調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定期公布制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是國家建立地價體系的重要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建立我國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定期公布制度,是規(guī)范土地交易行為,加強國家對地價進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2.國家對協(xié)議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采取最低限價這一措施的主要作用,一是防止地方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了局部和短期利益,采取不正當?shù)母偁幏绞剑S意壓低地價,造成國家土地資產的流失;二是增加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透明度,便于上級政府和社會對出讓行為的監(jiān)督;三是便于土地使用者了解國家對不同地區(qū)、不同行業(yè)實行的地價優(yōu)惠幅度,確定合理的投資方向。
3.政府對地價上漲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當出現(xiàn)土地價格暴漲時,政府應采取適當?shù)男姓侄芜M行干預,如限制地價水平、調整土地供應計劃、調整土地稅收等。
4.建立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5.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有優(yōu)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實施優(yōu)先購買權,首先可以限制低價買賣土地、擾亂土地市場的行為;其次可以防止交易雙方虛報、瞞報地價,逃避國家稅費;第三,國家因特殊建設需要,如公共福利設施建設需要或實施土地利用規(guī)劃時,也可采用優(yōu)先購買,以保證國家建設的需要。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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