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輔導(最新修訂)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以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加紅部分為新增或修正內容)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實施,充分發(fā)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贤恋乩每傮w規(guī)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nóng)田;
。ㄈ┖侠砗图s節(jié)約利用土地;
。ㄋ模┓蠂夜┑卣。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xù)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過去規(guī)定: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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