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nèi)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
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資、合作經(jīng)營及其他經(jīng)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利用土地,不得法定或約定的期限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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