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具有較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八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ㄋ模┒酱贆z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ο录墖临Y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第十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
(二)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群眾來訪,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方針、政策;
。ㄈ┍Wo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衛(wèi)生保健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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