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效力待定是指訂立的合同在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是原來有代理權但在代理權終止后還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權處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或者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chǎn),如果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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