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擔保實質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其權益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這里主要介紹保證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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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第三人也稱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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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款項。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由當事人雙方約定折抵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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