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相對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請求。其構成要件如下:(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應同時履行;(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而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請求。其構成要件如下:(1)雙方互負債務;(2)履行債務有先后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終止履行的,應當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先履行一方沒有確切證據(jù)而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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