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他們對保險合同利益有獨立的請求權。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通常情況下被保險人的人選由投保人提出。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無嚴格限制,但是,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由權利人在保險合同當中指定的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一般沒有資格限制,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皆可充任。我國《保險法》將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險合同。就財產保險合同而言,因領受給付的多是被保險人自己,故通常無受益人的規(guī)定。
。3)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指介于保險人之間或者保險人與保險客戶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yè)務咨詢與招攬、危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賠等中介服務活動,并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xù)費的企業(yè)或個人,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并依法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須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保險經營活動;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不得超出保險人的授權范圍;三是代理活動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公估人是指受保險人或保險客戶委托,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理算等業(yè)務,出具有關報告或證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的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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