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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8: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2007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區(qū)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ㄒ唬┢碌、緣石坡道、盲道;
。ǘo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ㄈ┚拘盘、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ㄋ模┑臀浑娫、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ㄎ澹⿲S猛\囄、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o障礙廁所、廁位;
。ㄆ撸o障礙標志;
。ò耍┢渌阌跉埣踩、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設計、規(guī)范建設、有效維護、方便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規(guī)劃、城市管理、房產住宅、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管理和監(jiān)督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以下簡稱《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便利、適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诵胁降、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ǘ╀佋O盲道保持連續(xù),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尽⑦^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ㄈ┕步煌ㄍ?空驹O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ㄋ模┕卜⻊諈^(qū)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ㄎ澹┕步ㄖ牟AчT、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標志或者提示性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huán)境有明顯區(qū)別;
。ㄆ撸o障礙設施建成后,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guī)范和標準的無障礙標志。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guī)范》設計無障礙設施,嚴格執(zhí)行《設計規(guī)范》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guī)范》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予通過。
第十條 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省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guī)范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和監(jiān)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建設不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由市、區(q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設項目的產權人或者維護人有計劃地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保障無障礙設施發(fā)揮正常使用功能。無障礙設施發(fā)生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運營企業(yè)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并保持正常使用。設置的運營標志、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于識別。
第十五條 火警、匪警、醫(y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對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因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市、區(qū)殘疾人聯合會和老齡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p毀居住建筑和居住區(qū)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由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修復,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占用居住建筑和居住區(qū)內的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由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經營性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損毀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房產住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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