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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8 16: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皖政辦〔2004〕10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
法律、法規(guī)對征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爭議先協(xié)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征地補償有爭議的,自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xié)調。
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協(xié)調完畢。協(xié)調達不成協(xié)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自協(xié)調不成之日起15日內,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并將申請書直接遞交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 對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第八條 申請裁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的材料;
(三)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協(xié)調的證明;
。ㄎ澹┦∪嗣裾畤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说男彰、住址、聯(lián)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簧暾埲说拿Q、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ㄈ┥暾埐脹Q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裁決申請書后,在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書,并發(fā)送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發(fā)送申請人。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fā)送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
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申請回避。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員的回避,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承辦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調查和協(xié)調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前,應先行協(xié)調。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xié)調的,在5日前將協(xié)調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協(xié)調的地點盡可能在申請人的住地附近。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xié)調時,可以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被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
第十五條 協(xié)調應制作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十六條 協(xié)調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協(xié)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作協(xié)調協(xié)議書或者協(xié)調會議紀要,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第四章 裁決
第十七條 經協(xié)調,當事人對征地補償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
。ǘ┦、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ㄈ┦小⒖h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該征地補償標準,并責令市、縣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裁決應制作裁決書,加蓋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條 裁決書應寫明:
。ㄒ唬┊斒氯说男彰、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ㄈ┎脹Q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ㄋ模┎脹Q結果;
。ㄎ澹┎环脹Q,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脹Q日期。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書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裁決結束后,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與裁決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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