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組織形式和審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后,決定立案審理,引起第一審程序的開始。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轄權限,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理。
1、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合議庭是實現合議制審判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合議庭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具有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合議庭的人數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行政審判庭庭長指定合議庭中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擔任審判長。合議庭在審判長組織領導下進行活動。合議庭成員平等,對于案件的調查、審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問題,由全體成員共同研究,按照多數決定原則作出裁決。
2.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下,合議庭在審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審理行政案件的整個過程。在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進行書面審理,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最主要的形式。
開庭審理具有以下特點:1)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在法院的開庭地點參加訴訟活動;2)當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必須公開在法庭上調查核實,凡未經法庭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4)開庭審理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一定的場所作為審判法庭,程序包括開庭前的準備、出庭情況審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判決、公開宣判等階段。
開庭審理有兩種方式:1)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必須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有兩層涵義:一是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即案件的審理須在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進行;二是對社會公開,即開庭審理活動允許社會上與案件無關的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公開審理是開庭審理的主要形式;2)不公開審理。在開庭審理時,只允許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不允許群眾旁聽,不準記者采訪報道,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未成年人、商業(yè)技術秘密的案件也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是開庭審理原則的例外。
(二)審理前的準備事項
審理前的準備是合議庭開庭審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須經過的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各項:1)應向被告依法送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將答辯狀副本依法送原告;2)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并案審理或者分案審理;3)初步審查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4)決定是否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5)準備并研究審理本案所需要依據的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社會保障費等案件,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書面裁定先予執(zhí)行。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例題: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嘞,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理。
A.級別管轄
B.地域管轄
C.法定管轄
D.特殊管轄
答案:C
解析: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轄權限,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理。
。ㄈ╅_庭審理的程序
1.開庭前準備階段。主要事項有: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出庭情況審查內容是: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3)審判長宣布開庭;4)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的內容是: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
4.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fā)言后再發(fā)言。
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任何人發(fā)言須經審判長許可。辯論時,當事人重復陳述、陳述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甚至侮辱、攻擊謾罵對方的,審判長有權制止。辯論中提出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由合議庭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5.合議庭評議階段。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制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人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本案是否屬于重大、疑難的行政案件,是否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后當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fā)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審判長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當事人判決書。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ㄋ模┰V訟阻卻
訴訟阻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訴訟過程中斷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在行政訴訟中,訴訟阻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延期審理。即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或者審理過程中,由于特殊情況,以致無法按預定的時間開庭審理,而將開庭審理的時間推遲。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包括:1)因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2)因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不能進行審理;4)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證據;5)因合議庭成員臨時有緊急任務或者特殊、意外情況不能出庭且無人代替的;6)其他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等。當這些情況出現時,人民法院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下次開庭審理的時間,可以在決定延期審理時確定,也可以另行通告。
2.延長審限。即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于發(fā)生特殊情況而無法在規(guī)定的審理期限內結案,經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而延長審理期限的訴訟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上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鶎尤嗣穹ㄔ荷暾堁娱L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該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間,鑒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3.撤訴。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放棄其起訴權的訴訟行為。撤訴經人民法院批準將導致訴訟終結。撤訴分為兩種情況:
。1)申請撤訴,即原告自愿放棄起訴權的行為。其原因包括原告在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后表示同意而申請撤訴和在被告未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自愿申請撤訴。
(2)視為申請撤訴或推定申請撤訴。有三種情況:一是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開庭審理期間,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三是原告在法定期間內未預交訴訟費用,又沒有提出緩交訴訟費用申請的。
上述兩類撤訴都必須經人民法院準許。起訴是原告行使起訴權的訴訟行為,因而在原告申請撤訴或者有可視為申請撤訴的行為時,人民法院一般裁定準許。但是,當原告撤訴可能導致因無法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社會利益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考慮到人民法院的權威性、原告行使撤訴權的慎重性及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整體性,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原告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原告因在法定期限內未預交訴訟費用,又沒有提出緩交訴訟費用的申請,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原告在起訴期限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缺席判決。即合議庭開庭審理時,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經過審理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在行政訴訟中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1)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2)被告雖然到庭參加訴訟,但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5.訴訟中止。即在訴訟過程中,由于發(fā)生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進行。
在行政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6)案件的審理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訴訟中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申請復議和提起上訴。
6.訴訟終結。即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使訴訟不能繼續(xù)進行且不能恢復或者訴訟繼續(xù)進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的情況,人民法院裁定結束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
在訴訟終結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因沒有必要而沒有作出實體處理。導致訴訟終結的情況有以下兩類:1)訴訟繼續(xù)進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如原告撤訴,法院同意,就可以終結訴訟;2)訴訟無法繼續(xù)進行。如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此外,上述導致訴訟中止原因中的第l、2、3條,在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xù)訴訟的,裁定終結,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當事人不服終結訴訟的裁定,不得復議或者上訴。裁定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訴訟終結后,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7.移送。即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把自己審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措施。
在行政訴訟中,有必要移送的情形有:1)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將整個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2)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3)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fā)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對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xù)審理,并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對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在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后,再恢復訴訟。需要移送時,合議庭應制作裁定或者通知書,陳述對移送材料的看法和移送的理由,然后連同有關材料移送至有關部門。
例題: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fā)生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 )
A.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B.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批準
C.本法院自行決定
D.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答案:A
解析: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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