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挖方深度不超過下列規(guī)定時,可以考慮不放坡和不加支撐。
2、當?shù)刭|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時,挖土深度在5m以內不加支撐的邊坡。
超過5m深度的基坑(槽)和管溝開挖時,其邊坡坡度應根據(jù)土的內摩擦角和凝聚力計算確定。
3、當基坑(槽)必須設置坑壁支撐時,應根據(jù)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時間長短、施工季節(jié)和當?shù)貧庀髼l件、施工方法與相鄰建(構)筑物等情況進行設計和選擇,一般上述條件均有利于施工的,可采用斷續(xù)垂直支撐、斷續(xù)水平支撐和連續(xù)垂直支撐、連續(xù)水平支撐等方法。當深度較大和土質復雜時,必須選擇有效的深基坑支護技術,一般應由相應資質的一級設計單位負責設計。按省建委有關文件,也可由公司有經驗的技術人員通過認真周密的設計并制定方案,但須經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后方能實施。
5、采用鋼(木)板樁、鋼筋混凝土預制樁或灌注樁作坑壁支撐時,其構造或是否加設錨桿應按設計方案的規(guī)定。施工中應經常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變形、沉降等現(xiàn)象,應及時采取加固措施,以及通知設計人員。在雨期更應加強檢查。
6、采用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xù)墻用坑壁支撐時,其施工和驗收要求應按設計圖和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執(zhí)行。
7、基坑(槽)底部開挖寬度應根據(jù)基礎或防水處理施工工藝決定。
混凝土基礎或墊層需支模者,每邊增加工作面0.3m;需用防水涂料(卷材)或防水砂漿做垂直防水(潮)層時,增加工作面1~1.2m.
8、管溝底部開挖寬度(有支撐者為撐板間的凈寬),除管道結構寬度外,每側增加工作面寬度。
9、在原有建(構)筑物鄰近挖土,如深度超過原建(構)筑物基礎底標高,其挖土坑(槽)邊與原基礎邊緣的距離必須大于高差的1~2倍(土質好時可取低限),并對邊坡采取保護措施;如對舊有建(構)筑物基底有影響時,必須提請有關部門有建(構)筑物基礎變形、沉陷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施工。
10、基坑(槽)和管溝的土方完成后應排干積水和清底,及時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1、基坑(槽)和管溝挖土深度不得超過設計基底標高,對于個別超挖處,應使用石粉、碎石填補,并應夯實至要求的密實度。在天然地基或重要部位超挖時,應采用設計單位同意的補填方法(若采用低強度等級素混凝土等)去填補,并辦好簽證手續(xù)。
12、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礎,挖至基坑(槽)底時,應會同甲方、質量監(jiān)督站和設計人進行驗槽。如缺乏地質資料或土質復雜的情況,必須進行釬探。
釬探可采用人力或機械進行。鋼釬可選用φ22~25mm圓鋼制成,長1.8~1.3m,釬尖呈60°錐狀,用錘重3.6~4.5kg,落錘高度500~700mm,將鋼釬垂上打入土中,每打入300mm記錄一次錘擊數(shù),最后將釬探記錄和結果分析對照天然地基情況而作出鑒定,如設計人提出也可使用輕便觸探器進行試驗。釬探后的孔要填灌中砂至密實狀態(tài)。
13、挖方的棄土或放土,應保證挖方邊坡的穩(wěn)定與排水,當土質良好時,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堆放,且高度不宜超過1.5m.在軟土地區(qū),不得在挖方上側放土。
14、在軟土地區(qū)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規(guī)定施工。
15、土方工程一般不宜在雨天進行。在雨季施工時,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地完成,并應切實制訂雨季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
16、土方邊坡的加固(包括填方、排水溝和截水溝等邊坡),應按土質、地下水位情況,并結合施工周期和季節(jié)制定保護方案。
17、為減少對地基土的擾動,機械挖土應在基底標高以上保留200~300mm左右,以后用人工挖平清底;如人工挖土后不能立即修筑基礎或鋪設管道時,也應保留150mm厚的土層暫時不挖。所有預留厚度應在基礎施工前用人工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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