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qū)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yè)地。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9種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既不能協商確定,又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條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04年10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發(fā)生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了協議管轄制度。所謂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3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發(fā)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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