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于2002年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資料,是指:(一)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二)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查詢機關)負責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工作。
查詢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具體承辦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事務。
第五條查詢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土地登記資料信息系統(tǒng)。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查詢。委托他人查詢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七條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向查詢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并填寫查詢申請表。查詢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文件。
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ㄒ唬┩恋貦嗬藨斕峤黄錂嗬麘{證;
。ǘ┤〉猛恋貦嗬送獾膯挝缓蛡人應當提交土地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文件、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憑證和土地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ㄈ﹪野踩珯C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zhí)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機關可以不提供查詢。但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不提供查詢的理由告知查詢人:
。ㄒ唬┥暾埐樵兊耐恋夭辉诘怯泤^(qū)內的;
。ǘ┎樵內宋茨馨凑毡巨k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提交合法的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齊全的;
。ㄈ┥暾埐樵兊膬热莩霰巨k法規(guī)定的查詢范圍的;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不提供查詢的。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查詢申請,查詢機關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
第十條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在查詢機關設定的場所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的場所。
查詢人在查詢時應當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完好,不得對土地登記資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或者拆頁,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第十一條查詢人可以閱讀或者自行抄錄土地登記資料。應查詢人要求,查詢機關可以摘錄或者復制有關的土地登記資料。
查詢機關摘錄或者復制的土地登記結果,查詢人請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關經審核后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當加蓋查詢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詢結果證明復制無效。
對無土地登記結果的,應查詢人請求,查詢機關可以出具無土地登記記錄的書面證明。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的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查詢人承擔。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例題(判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規(guī)定,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所發(fā)生的費用由被查詢人承擔。(。。
答案:X
解析: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查詢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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