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定義:指合法取得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民事主體(即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全部或部分提供給他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為此而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必須將出租土地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出租;
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民事主體以營利為目的出租房屋的,需要補辦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否則出租人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給國家;
城市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仍然需要繼續(xù)履行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定義: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讓給用地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
兩種路徑
。1)政府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土地有償出讓給用地單位使用;
(2)政府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集體土地,采取先征用轉為國家所有后,再有償出讓給用地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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