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定義:指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民事主體之間的再轉移行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主要形式:出售、交換和贈與。
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限定:
。1)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獲得的,轉讓城市土地使用權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書;
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
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
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從而獲得土地出讓土地的使用權。
如果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轉讓方則須將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得的土地收益上繳給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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