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152)
2.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
之所以要求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應發(fā)生在債權成立之后,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xiàn)債務人侵害債權人債權的惡意。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債權成立之前,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處分行為能夠有所了解,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狀況也能夠有所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仍然愿意與債務人訂立合同,則應屬于債權人愿意自擔風險,債權人就不能再享有撤銷權。
3.債權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債權人的撤銷權建立在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生效的基礎上。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就是無效行為,就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因為,未成立和生效的行為無從撤銷;無效行為可以通過法律上的無效制度請求法院宣告該行為無效。
乙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并非債務人任何處分財產(chǎn)行為都導致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有當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或者將要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一般認為,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chǎn)后,其資產(chǎn)已經(jīng)不夠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就可以認定為其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4.在債務人處分行為是有償時,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是無償?shù)?,諸如“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則不要求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只要符合前文提及的四方面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是有償?shù)?,則要求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
雖然《合同法》第74條沒有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主觀惡意,但是我國通常認為,此時對于債務人仍有主觀要件的要求。
合同法第74條明確規(guī)定了第三人在主觀上應為惡意,即“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因此,即使債務人惡意處分自己財產(chǎn)且侵害債權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與債務人交易時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情的,就應保護這種交易,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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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掌握債權人三種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其共同的要件都是“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特別要注意第三種情形,除需要滿足“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兩個要件外,還要求“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而第二種“無償轉讓財產(chǎn)”,則不要求受讓人知道給債權人造成損失。
3.撤銷權行使范圍和費用負擔,可參照代位權的相應內(nèi)容來掌握。
4.在《考試用書》中,共出現(xiàn)兩個不同的撤銷權。此處指的是對債務人惡意行為的撤銷;而本書中另一個撤銷權則指的是對合同效力的撤銷。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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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文中的兩個期限,要注意各自的起算點。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在法理上被稱為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概念。法律規(guī)定除斥期間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維護交易的穩(wěn)定狀態(tài);二是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3.我們這里一起學習了三個權利: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我們來總結一下它們都是由誰來行使的。
抗辯權(不管是哪一種抗辯權)都是由債務人行使的;代位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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