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基本權能,構成土地所有權完整的權能結構。
土地占有權:指對土地的實際占有、控制的權利。它表現(xiàn)為一種持續(xù)的狀態(tài),如土地租賃中承租人對土地的實際占用等。
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有效利用權。按土地性能和用途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和使用。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廠房,在耕地上種植農作物等。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可結合,可分離。
土地收益權: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權利,土地收益權是一項獨立的權能?赏ㄟ^以下方式實現(xiàn):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屬性獲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種植農作物直接收獲糧食;二是依一定法律關系的存在而獲得收益,如把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收獲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等。《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國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國家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guī)定,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和征收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調整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成管理方式,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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