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規(guī)則(修正)》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標題】土地登記規(guī)則(修正)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5-12-28
【實施日期】1996-02-01
【有效性】有效
二、重要條文學習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根據(jù)深化改革,強化管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國家土地管理局對1989年11月18日頒布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作了補充和修改,F(xiàn)將修改后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規(guī)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qū)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qū)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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