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
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基本權能。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規(guī)定
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規(guī)定,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規(guī)定包括:
(1)城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土地!稇椃ā、《物權法》都明確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1982年憲法第十條第一款宣布:“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從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城市土地私有制和城市土地集體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更明確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物權法》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2)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3)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物權法》規(guī)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4)被開發(fā)利用的國有土地。開發(fā)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權。
(5)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及其他鐵路用地。
(6)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
(7)國家已辦理征地手續(xù)的電力、通訊設施用地。
(8)軍事用地。
(9)河道內土地,除已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
(10)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1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收歸國家所有。
(12)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3)寺廟、教堂等宗教用地。
(14)土地所有權有爭議的,不能依法證明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爭議土地。
(15)根據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等有關法律和條例規(guī)定,農村中的國有土地還包括:①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qū)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區(qū)內集體所有的土地);②國營農、林、漁場撥給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非農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土地;③國家撥給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非農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土地;④國家撥給農村集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