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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10: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消防工作社會化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事業(yè)的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消防事業(yè)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協(xié)調。
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xié)調本轄區(qū)內各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經費的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使消防設施、裝備水平與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相適應。
第六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和區(qū)、縣公安機關設立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防管理監(jiān)督工作。
城市規(guī)劃、建設、公用、郵電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軍各單位、鐵路運營系統(tǒng)、民航系統(tǒng)以及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監(jiān)督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宣傳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消防知識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九條 消防組織由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民辦消防隊和群眾性義務消防隊組成,并形成網絡。
第十條 公安消防隊應當加強業(yè)務建設和技術訓練,保持消防器材、裝備的完好,隨時做好滅火準備;接到火災報警后應當迅速趕赴火場,有效撲救火災。
第十一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中型企業(yè)、專用倉庫以及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管理單位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指揮。
第十二條 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民辦消防隊,負責本地區(qū)的滅火工作。民辦消防隊要加強管理和訓練,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業(yè)務訓練,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將消防隊(站)、消防給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訊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逐級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和落實。
第十六條 各系統(tǒng)、各行業(yè)要把消防知識培訓納入職工培訓計劃。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企業(yè)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以及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新建居住區(qū)、開發(fā)區(qū)、重要易燃易爆設施以及舊城改造等必須按照規(guī)劃要求同步建設消防設施,規(guī)劃、設計方案的審查應當有市公安消防機構參加。
城市新建的各種建筑,應當建設一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建設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嚴格限制建設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當納入城市改造規(guī)劃,逐步改造或者外遷。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工程防火設計的單位,必須持有工程設計資格證書,其防火設計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監(jiān)督。
建筑工程防火設計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的消防技術規(guī)范。
參照境外消防技術規(guī)范進行的防火設計,必須經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從事消防設施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其資質等級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定,并發(fā)給消防工程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核發(fā)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設施應當按照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檢查。
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參加消防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高層建筑和居民住宅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必須定期維護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下工程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利用地下工程開辦旅館、商店等公共活動場所,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安全審查合格。
第二十三條 古建筑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火源、電源管理,配備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安裝避雷設施,并設置消防通道和足夠的消防用水設施,禁止引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禁止開展影響消防安全的一切活動。
第二十四條 大型展覽、展銷、文藝、體育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制定防火安全方案,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保管員、駕駛員、押運員、裝卸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機構核發(fā)的作業(yè)證件。
第二十六條 生產、銷售、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必須符合相應的技術條件和要求,并向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登記。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并經本市或者國家指定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進口的消防產品或者引進與生產設備相配套的消防產品的,應當事先將產品的品種、規(guī)格、性能等有關資料送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批準不得使用或者引進。
第二十七條 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等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安排檢測、調試、維護和更換。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具有禁火標志的場所擅自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作業(yè)的,必須事先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持證上崗并采取嚴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使用安裝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電氣安裝標準,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 對有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生產經營活動,公安消防機構有權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限期消除隱患。
第三十條 重要企業(y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和影劇院、歌舞廳、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投保企業(yè)火災險和公眾責任險。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消防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淖兿涝O施的用途;
(二)偷竊、毀壞消防設施和器材;
。ㄈ┒氯劳ǖ;
。ㄋ模┢渌绊懴涝O施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三十二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火情都應當迅速準確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人員提供方便。
不得謊報火情或者有意延誤、阻撓報警。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為撲救火災提供幫助的義務。在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xiàn)場前,有關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減少火災損失。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火場,組織撲救。
消防車輛在前往火場途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可以使用限制通行的空地,其他車輛、人員必須讓行,不準穿插、超越或者阻礙。
交通民警應當為消防車輛提供優(yōu)先通行的便利,必要時可以實行區(qū)域臨時性交通管制。
緊急情況時,對于阻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和車輛可以實施拆除和強制讓道。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人員負責指揮、維護火場秩序;馂陌l(fā)生后,參加滅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公安消防機構火場總指揮員的統(tǒng)一調動,執(zhí)行火場總指揮員的滅火命令。
禁止擅自清理火災事故現(xiàn)場。
第三十六條 為了滅火救助的緊急需要,火場指揮員有權決定:
。ㄒ唬┚徒褂酶鞣N水源和通訊、運輸工具及其他設備;
。ǘ┙財嚯娏Α⒖扇細怏w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ㄈ﹦澏ň鋮^(qū),疏散警戒區(qū)內的人員、物資,限制人員和交通工具進入;
。ㄋ模樽柚够饎萋,必要時可以拆除吡鄰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要求供水、供電、燃氣、通信、醫(yī)療救護、環(huán)境衛(wèi)生、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提供協(xié)助;
。闇缁鹁戎扇〉钠渌o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在保障滅火執(zhí)勤備戰(zhàn)力量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災害救助和緊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隊實施滅火,不向失火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消防車免交養(yǎng)路費,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免交道路、橋梁、隧道通行費。
第三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民辦和義務消防隊因支援其他單位滅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滅火劑,經公安消防機構確認批準后,由失火單位按價支付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不制定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
。ǘ┪唇浥鷾世玫叵鹿こ虖氖律a、經營活動或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
。ㄈ┵e館、飯店、商場、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不按規(guī)定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影響消防安全的;
。ㄋ模┫喇a品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
。ㄎ澹┻`反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
(六)用電、用火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
。ㄆ撸┎痪邆湎鄳Y質等級的單位從事消防設施設計、施工或者設計、施工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
。ò耍┌l(fā)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
前款規(guī)定的罰款,具體數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導致火災發(fā)生或者人員傷亡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屬于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jiān)督、規(guī)劃、城建、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管理監(jiān)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6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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